國土房管局:
你好!我有一事不明,向貴局相關同志請教!
我市房地產調控中的限購政策從2010年10月1日起實行(我印象中是這個時間,如有誤請糾正),規定一個家庭在市內六區僅限再新購買一套住房。我當時還未結婚,於2010年10月16日在河東某新樓盤簽約購買一套住房,房屋所有人為我本人。後本人於2011年9月結婚。請問:
(1)我在上述情況下,是否能再次購房進行改善?
(2)如果我已被限購,因名下房產為結婚前所購,我妻子在名下無房產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購買房屋?
(3)如果我倆均已被限購,當想進行改善性購房時,是否需要先將手中房屋賣掉,在房屋管理部門無名下房產的情況下,纔可以購買?還是即使賣掉也屬於限購范圍,不可以購買?
謝謝!
王飛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3月13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