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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4日我赴天津市留學服務中心辦理已獲碩士學位留學回國人員境外學習年限認定以便下一步辦理工齡連續計算。認定境外學習年限材料包括6項,准備起來已經非常不易,現在該中心工作人員又告知留學回國人員接收單位必須先到該中心辦理 “單位立戶”,否則不予辦理上述事宜。
我認為該規定不適用於我的情況,首先,我在現單位工作已近8年,已經不存在接收問題;其次,我認為“單位立戶”制度是針對要為留學回國人員辦理落戶或來津工作手續的單位而言,我本身有本市戶口,不存在上述問題;第三,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使得工作單位不願意為個人辦理立戶手續,造成我無法辦理境外學習年限認定。我單位現有員工100多名,只有我一人需要辦理相關手續,(試問只為我一人辦理繁瑣的“立戶”是否符合時間成本、人力成本,若您為我單位領導會不會付出這樣的成本,)這無疑加大了我辦理境外學習年限認定的難度,甚至使之成為不可能,使得《關於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來津工作或為津服務的若乾規定》成為一紙空文,可望而不可及。
因此,“單位立戶”制度在規范留學回國人員事務、保障用人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權益的同時,能否使此制度更接地氣,能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非機械套用“單位立戶”制度,真正達到為留學回國人員服務的初衷,而不是人為加大了辦事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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