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根據之前回復的情況,我又查詢相關通知,覺得有不太一樣,請仔細回復
參考通知如下
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根據市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4〕112號)精神,自2013年1月1日起,對2012年12月31日前辦理享受養老金手續的征地參保人員調整養老保險待遇。
征地參保人員按照辦理享受養老金手續的時間分別調整養老保險待遇。具體調整標准為:2007年12月31日前辦理享受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辦理享受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辦理享受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享受養老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調整征地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所需資金,由征地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已辦理享受生活保障金手續的征地養老人員,在天津調整征地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自行確定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標准,所需資金由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基金支出,並確保按時足額發放。
按照規定不應該是都只漲20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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