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國土房管局的吳局長您好:
關於在申請廉租房和房補資格上我有一些疑問,想向您諮詢一下。
2010年我與妻子離婚,兒子歸了前妻,前妻名下的一處房產,根據離婚協議這處房產歸我,因為著急用錢看病,所以並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便將房產變賣。所以變成了已賣房產的承租人還是我前妻,但是根據離婚協議,這間賣的房是屬於我的。
我在諮詢房補問題的時候區房管局工作人員稱,根據離婚協議房產屬於我,是要計算面積的,所以我人均面積超過了,不符合申請房補的條件。
而我的兒子也和我說,他和母親申請廉租房的時候這間賣掉房產的面積全部算在了他們二人身上,人均超過了9平米,不符合申請廉租房的條件。
我的疑問就是,這處已經變賣了的房產,應該只屬於一方,為什麼在兩方各自申請房補或是廉租房的時候,給雙方都要計算面積。這樣我和我前妻那邊都沒有資格享受這些對我們貧困家庭的保障政策。
希望以及感謝局長在百忙之中對我們的情況進行一個解答。
於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3月4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