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家具賣家簽銷售合同,定貨日期:2011年6月12日,送貨時間:2012年3月3日,保修期:一年。現在家具出現木質彎曲的問題,2013年2月20日找到賣家要求維修。賣家稱三包日期從“定貨日期”開始計算,不能從“送貨日期”開始計算,不給登記問題、不承諾維修。
請諮詢家具的三包日期從“定貨日期”還是“送貨日期”開始計算?
家具三包有沒有相關規定、法律依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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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家具三包有沒有相關規定、法律依據”建議諮詢消費者協會或者家居行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