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80年10月8日在天津市外國語大學上班至今沒有簽定勞動合同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或到監察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