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好:我報考某單位,筆試通過,面試前 報考單位提出,要求我現在就職單位提供“同意”我報考的證明,我現就職單位答復:沒有責任提供此證明,我想問一下:1.現就職單位是否有責任提供此證明?2.是否必須向報考單位提供此證明?3.有沒有關於此方面的政策法規?
謝謝答復,否則我的報考將無法進行下去。
尊敬的網友:
您好!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服務年限未滿5年(含試用期)且所在單位不同意報考的,不得報考其他公務員。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