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單位有一員工於2012年7月開始享受六個月的連續醫療期,他每兩周交一次假條,病因始終是腰肌勞損,於2013年1月醫療期期滿。我單位已發信通知其上班,我想知道如果他上班後不久又開始交假條,我單位能允許他再次休假嗎?他還能否享受新一期的醫療期?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也可以准許勞動者再休新的醫療期。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