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在一家外企工作因為勞動關系沒能轉入該公司,和這家公司簽訂了一份( 離崗人員勞動協議)這份協議到2012年5月,到現在一直沒有再簽訂合同8個月了現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勞動關系?以前公司發工資以無法入帳為由讓我們開勞務發票,我是2008年5月來這家公司的最早簽定過正式合同以後簽定過兩次協議,今年我的關系可以轉過來了向公司提出轉過來簽訂無固定期合同可公司不簽要和我解除勞動關系,請問您這種情況我可以得到雙倍的賠償嗎?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法》有關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文件已說明了是指“續訂勞動合同”,因此依據此條款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要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願,否則可以按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雙方就此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