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在職時間:2001年11月至今
已簽定無固定期合同
現在公司要撤消天津分公司
是否應該賠償12個月的工資?08年以前的怎麼賠償?我拿到手的賠償費是稅前還是稅後?
煤火費、防暑降溫費這些都可以要嗎?
社保的繳納比例不是按照工資標准上的,這部分能要賠償嗎?如果可以要賠償,應該如何賠償?
天津分公司的注冊地址在河西,而現在辦公地點在南開華苑?這塊能找公司要賠償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撤銷屬於勞動合同終止情形,對於在本單位2007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標准為:按照2007年12月31日前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支付1個月經濟補償,最高不超過6個月。2008年以後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職工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單位拖欠職工的煤火費、防暑降溫費,勞動者可以找單位協商解決。用人單位欠繳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撥打23030390投訴。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撥打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