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孕婦。在2012年9月-12月曾因先兆流產休假4個月,(已向單位提供病例及醫院休假證明)單位按保胎假計算,並按天津市最低工資的80%發放工資。2013年1月4日銷假上班。近日體檢因高危孕婦先兆生產,醫院再次給開具了休假證明,請問,
1.我再次休假是不是要並入醫療期?工資是不是按照最低標准1310的80%發放的。
2.單位說我2013年1月提供的休假證明需要重開,因為病名看不清楚。請問單位的這種說法是否符合規定
尊敬的網友:
您好!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懷孕,發生流產先兆,早產先兆經醫生診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用人單位應安排休息,但不計入醫療期。在休息期間,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的80%。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