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已經在天津普樂公司工作將近13年了,是一名有著33年駕齡的貨車司機,開車技術是任何人都無法挑剔的,一直以來兢兢業業,認真負責。
2012年12月25日下午3時左右,當我爸爸還在正常工作時,突然被叫到三樓會議室,在沒有提出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要和他解除勞動合同,被我爸爸嚴辭拒絕了。而後2012年12月27日,曹廠長又讓人事部門開出一張轉崗變更通知書,讓我爸爸從貨車司機變為理貨員,不僅工作內容發生了改變,而且工資由原來的3488元下調為2500元,減少了將近1000元,這不是逼我爸爸自己辭職是什麼????
我爸爸已經轉為無限期合同了,隨意辭退是不是應該賠償雙倍工資呢?可公司只給了一倍工資就把我爸爸辭退了。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按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采取書面形式變更。如果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以及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可以與職工變更合同。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條執行,違法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支付賠償金。
如果您還有其他政策問題,可以撥打12333詳細諮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