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天津自行車二廠工人,在上世紀末國家“轉型期”下崗,為了活命,四處奔走,十分艱辛。2011年9月患大病住院治療,因當時單位沒給上“醫保”,巨額的住院費用是由個人墊付的。
出院後作為二級殘疾人的我多方求助,在“人民網”上留言,市國資委給予“回復”稱藥費每月由單位報“200-300元”。當時我認為這是拿我“消遣”。我花了這麼多錢,給我報如此一點點錢。實在令人失望!何況當時無任何收入。然而更令人寒心的是自從2013年起一分錢也不給報了,理由是我已經辦“退休”了。這還有天理嗎?
(詳見百度搜《國企下崗工人因病致殘》)
[附件1]
尊敬的網友:
您好!單位沒有參加醫療保險期間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報銷。您的問題建議找單位或主管局協商解決。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