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均為非農業,現居塘沽
1.本人於2011.12.03號產下一女孩,於2012.05.14在孩子的戶口所在地(表口鄉政府)辦理了獨生子女證,辦理時說我們享受不到國家規定的獨生子應有的待遇,一直不明白為什麼,辦理人員說獨生子女證應到女方所在地辦理,是這樣嗎?
2.孩子戶口現在在孩子父親的戶口地,母親是寧河縣造甲鎮造甲村的,父親表口,當時要把孩子戶口跟母親,但造甲村政府說隨母親可以,但要簽一份協議,協議規定如果村裡拆遷等,孩子享受不到任何待遇,沒辦法只能上到孩子父親戶口地,請問他這種做法是不是違法,如果違法希望政府能給予公道,另外如果現在還想把孩子戶口上到母親戶口地,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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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
20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