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領導你們好:
很想諮詢一個問題:我是一位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鑒定了19個月的停工留薪期,但是公司在這19個月每月給予我的工資均低於最低工資?我到勞動監察大隊反應情況,勞動監察大隊說我沒有提供正常的勞動所以不予受理,讓我去勞動仲裁,到了勞動仲裁我要求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加付50%賠償金:或者根據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1號中規定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仲裁說都不支持,我想問一下工傷後單位低於最低工資發放停工留薪期工資,只要補齊了就行,沒有賠償金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