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12月11日跟原單位提出了書面離職,期間也做了工作交接。但是原單位堅持要我賠償違約金,纔給開具離職證明和轉移保險。並且從1月份就不再為我繳納保險。我已打算申請仲裁。
如果我找到新的工作,能否去新的單位上班呢?後期如果單位堅持不給轉移保險,新單位應該如何參保呢?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承擔違約金。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