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有關部門領導:
我曾提出過諮詢,但仍在等待回復。現我直接反映問題,如果給您帶來重復工作的麻煩,敬請諒解!
我姐姐的配偶曾分配一間住房,但是在1988年,我單位給職工調增住房時,我將該住房上交我單位,並且我單位依據房改有關政策“單位給職工調增住房,職工交公有住房的,按單位調增後的住房計算現住房面積”已認定為我調增後住房計算現住房建築面積(我單位已經出具已上交的住房證明)。
現在我姐姐學校(河北區實驗小學)正在進行住房建檔工作,對上述談的住房,其學校仍認定為我姐姐的住房面積。理由為,我們學校曾請示過區教育局和區房改辦,“就這樣認定”,“交父母、子女的算,交旁系的不算”。對該校的認定和解釋我不能接受。
1、我應知情,對於這樣的結論、這樣的回復是依據《暫行辦法》中那條、那款?本學校既然將焦點問題作為個案專門請示,那麼就應該以正式的回復,告知我請示的事由、依據、結論,如上的簡單兩句不足以說明問題。另外我不明白,將住房已交出去了,還論關系嗎?過戶的問題涉及到父母、子女,對交公有住房的這一條是否還有細注也涉及關系問題?“交父母、子女的算,交旁系的不算”這一結論是針對交出住房一方而言,還是對接收住房一方而言?如果事情反過來看,假如我姐姐或其配偶將我的住房已上交她的單位,教育局如何給她認定?
2、針對同一間住房兩個單位都認定為本單位當事人的住房面積,這樣重復認定、重復計算是否可以,依據?針對同一間住房對交出一方和接收一方的認定可否分別適用不同的條款,依據?
另外,現在學校已作出公示,之前我們沒有進一步溝通,我也沒在確認表簽名是否顯失公平、公正,是否有效力。
綜上情況反映和疑問請有部門裁定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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