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您好!我於1989年到天津市保安服務總公司工作,跟公司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1995年4月左右,公司進行了整合,領導遂通知我們待崗,期間一直給我們上三險一金到95年年底,此後就一直沒繼續上,但也並未與我們解決勞動關系。2005年,我找到單位,說明我的關系還在公司,請公司幫我們續交勞動保險,但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導致問題至今還沒解決。現在公司的地址坐落在水上東路翠澤園12號。像我這種情況的員工共有3人,我們希望社保局的領導能夠幫助我們,一是請公司與我們解決勞動合同;二是幫我們把從95年底至今的三險一金續交上。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繳納保險費。待崗期間的保險費應按待崗協議來履行,沒有協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就合同履行問題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到仲裁申訴。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