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天車工人,由於工作集中很累月工時不能達到22*8的時間,大概每月22*4=88個小時,單位以此為由取消了我們的帶薪假,勞動法有沒有這個規定是否合法。還有天車工是否屬於特殊工種已經乾10年了,有操作證。
尊敬的網友:
您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並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勞動法明確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剝奪職工休年休假的權利。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您從事的崗位是否為特崗,要看該崗位是否有勞動部門的特崗批文,本人檔案中還要有從事特崗的原始材料,具體請諮詢單位。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