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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領導,您好!
本人原籍天津,現戶口在北塘,本人與愛人於2010年結婚,2011年10月生育初婚一胎女兒。2011年初在北塘買房,2012年4月交房,本人多次詢問何時能將自己和孩子的戶口落到自己的房子上,派出所回復為正在向上面申請小區的地址。直到2012年10月下旬派出所說可以落戶了,本人攜帶相關資料到到派出所辦理落戶事項,本人戶口當日落在房子上了,可是我女兒的戶口因為已過出生一年了(實際超過幾個小時),沒有落上,當時民警同志要我提供本人申請和居委會證明。本人取的上訴證明後立即到派出所為女兒辦理戶口,此次民警告知需要做親子鑒定。費用大概在四千塊左右。現有以下兩個問題:
1.超過出生一年的新生兒落戶到底需要哪些材料,根據哪裡的規定,我在何處能夠看到這些規定。
2.本人為女兒辦理落戶時超過了一年並非本人原因造成,而是派出所遲遲不能申請下小區的地址纔導致的,如果必須要做親子鑒定費用可否減免。
懇請各位領導百忙之中給予回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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