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房管局領導:
本人計劃近期在河東區華昌道城市之星小區自購41平米住房一套,總房款約42萬元,平米單價約10500,低於河東區普通住宅指導價11760元。(城市之星小區日租房較多,環境不佳,實際成交均價遠低於附近的萬春花園,城市星座等小區)。如果嚴格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的劃分標准,本人自購的該套房屋應屬於普通住宅,交易稅費應按照普通住宅征收。前幾天經過與河東區房管局溝通,得知城市之星位於東站後廣場地區,如果成交價低於指導價,均按照指導價征收相應的契稅、營業稅等稅費,一刀切。請問這種做法是否合理?能否根據城市之星小區的實際情況予以調整?請領導百忙之中予以解答!
夏天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月5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按政策給予解釋,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