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東麗區購買一套房屋,開發商於今年12月30日交房。在辦理交房手續的同時,他代收了今年12月31日以後的采暖費。可是因為新房我也不准備搬家,要求停止給我供暖他們說不可以。如果不繳納采暖費,開發商就不給辦理交房手續。
我認為,我今年不需要采暖,供熱站無權利強制我們使用並收取采暖費。至於供熱站對小區供暖的調試是他們應盡的義務,不能將費用加在我們身上。
望有關部門給與關注並予以解決!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回復如下:
相關負責人已與您取得聯系,向您解釋有關政策規定。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政府
20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