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2年12月24日
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市供熱辦調查了解相關情況。現將調查結果回復如下:
1、2010年6月市人大頒布實施的《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第25條規定:在不影響其他用熱戶正常采暖和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用熱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到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交納熱能損耗補償費。根據條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借鑒我國北方許多城市收取損耗補償費的做法,市建交委會同市發改委研究並經市政府同意後,印發了《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
暫停供熱用熱戶需向供熱單位交納20%的熱能損耗補償費,主要基於以下理由:一是,由於供熱系統的特殊性、復雜性,每個用熱戶都是供熱系統的組成部分,停熱對整個系統的運行工況是有影響的,還會影響其他用熱戶的用熱效果。二是,供熱系統建設具有區域性,無論用熱戶是否用熱,都要對設施進行維修和管理,維修和管理所需資金的主要來源就是用熱戶交納的熱費(或補償費),這樣纔能保障供熱設施的完好和供熱單位的生存發展。三是,現行供熱成本中,包括按用熱負荷佔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應熱量的可變成本兩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佔供熱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慮供熱設施的折舊、維修以及建築公共部分耗熱,盡管與用熱戶是否用熱沒有直接關系,也須有這部分投入,其費用應由全體用熱戶分擔。變動成本是指部分水、電、燃料等費用,用熱戶暫停供熱後,只是減少了變動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維修、折舊等費用不會因某些用戶暫停供熱而減少。
免交停熱期間熱能損耗補償費的情況:根據《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和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頒布並實施)第九條規定:本市城鎮戶口的低收入家庭,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天津市城鎮居民特困求助卡》或《天津市低收入家庭價格補助領取證》和所屬區、縣民政局出具的證明,免交停熱期間熱能損耗補償費。本市城鎮戶口的無工作的重點優撫對象家庭,憑《天津市定期補助人員證》、《天津市定期撫恤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和所屬區、縣民政局出具的證明,免交停熱期間熱能損耗補償費。 第十條規定:用熱戶永久停熱的,可免交停熱期間熱能損耗補償費。
2、2008年,受燃煤價格大幅上漲因素影響,我市調整了采暖收費價格。如今燃煤價格和以往相比有所回落,居民提出應下調熱價的建議,可以理解。但從供熱價格和成本的關系看,目前還不能調整熱價,其原因是:
(1)采暖收費價格並未調整到位。2008年我市燃煤價格一路攀昇,高峰時達到900元/噸左右,當年我市在進行成本測算時,采用的是6月底的燃煤平均價格780元/噸。從2008年底開始,燃煤價格開始回落,使得供熱成本有所降低,經測算,采暖期我市平均供熱成本在30元/平米左右,扣除調價和財政補貼後,供熱單位仍然虧損運行。
(2)如今的供熱成本仍然高於現行熱價。我市2004年調整熱價時對應的燃煤價格為380元/噸,目前煤炭價格雖然有所回落,但沒有達到原來的水平。按照目前燃燒價格進行測算,今年采暖期供熱成本仍然高於現行熱價,因此還不能調整熱價。
感謝您對供熱部門的關注與監督,期待您的理解與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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