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繳納的取暖費按照95.75的使用面積收費的而且簽了供熱合同,2012年在繳費的時候被告知還要繳納1/2牆體面積,可是供熱合同有效期不是5年嗎,而且我的陽臺也沒有安裝暖氣,是否也算在取暖范圍了,供熱公司說按照建築圖紙從新計算的,2012年我需要按照新的面積99.28繳費,還請幫忙解決一下,我不知道是不是再換另一家供熱公司我的平米數又要變了。
尊敬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問題相關部門正在認真研究和辦理中。請繼續關注二次答復。
武清區政府
2012年12月21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關於您反映的問題,請向區供熱辦(29343003)直接反映。
謝謝!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