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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房管局領導:
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出寶貴時間來回答我的問題。我在2006年1月份在西青區梨雙路梅江康城-誠康園購置了一套商品房,開發商是寧發千登世地產,因為當時是期房,而且開發商又承諾能夠辦理貸款購房,所以經過再三考慮決定用全款買了一套,但在隨後的時間裡,據說因為建房的土地性質出現了問題,開發商就通知貸款購房的不能辦理了,我們這批全款購房的沒有接到開發商的通知,直到後來知道真相,也為時已晚!後來開發商只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沒有土地證,即成為所謂的小產權房。
目前,因為考慮到要給孩子購置市區內的學區房,需要將房子進行買賣,纔被告知現在小產權房禁止過戶,不許買賣。問題確實比較麻煩,對此我有以下幾點不解,請予告知:
1、既然房子不合法,那麼當時國家又什麼允許開發商公開銷售?
2、既然房屋不允許交易過戶,那麼國家又為什麼給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有了證,就成為公民個人財產,又不許買賣,豈不是自相矛盾?
3、開發商在售房時並未將事實情況告知,涉嫌商業欺詐,我是否有權起訴開發商?
4、如果房屋不允許買賣交易,但又能被認定是我名下的一套私產房,國家又有限購政策限制了我對其它商品房的購買,這樣是否合理?
5、所謂的小產權房的最終走向是什麼,對私人產權房屋的限制是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內容相抵觸?
6、說到底小產權房的始作俑者是開發商,老百姓只是對於房價過高被逼無奈的受害者,難道這個惡果只能自己買單嗎?
對於以上之疑問,也確是我最近以來到處碰壁的無奈之舉,請相關部門審閱後盡快給與回復,或是指條明路,在此不勝感激,跪謝!
一個對孩子未來無限擔懮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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