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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石*   提問時間: 2012-12-12 17:53
 標題:供熱交費執行標准問題
內容:

    你好:

    天津市2008年11月13日公布津價商(2008)285號“關於調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熱價格的通知”從每平米20元調為25元。

    我是每年6月開始交取暖費可以享受優惠5%的待遇。285號文發布時我已經交完當年的取暖費,11月通知下達後供熱站讓我補交差價,我現在仍未交,我認為不合理,我與供熱單位6月已經完成當年供熱合同,以政策調整為由讓我補交費用沒有道理。比如你買一臺電視1000元,付完款買賣成交了,過了5個月商場漲價1200元,商家有權利再找買主要200元嗎?

    285號文並未有關補交差價的條款。讓老百姓補交差價依據是什麼?

    我認為這種做法是違背法律的,更是欺負老百姓。十八大不是講講公平、公正,依法治國嗎。

    希望給予解決。謝謝

回復部門:市住建委   回復時間:2012-12-14 08:22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石磊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我們將及時研究答復您提出的問題,請您繼續關注。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2年12月13日


尊敬的石磊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市供熱辦調查了解相關情況。現將調查結果回復如下:

    根據《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熱合同(按面積計費)示范文本(JF-2011-053)》第二條第四款規定:遇供熱價格、計費面積調整時,應重新計算供熱采暖費。已交納供熱采暖費的,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補,實行優惠的按原方式繼續執行。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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