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0年購買了南開區陽光晶典苑6號樓住房一套,並進行了所有權預告登記。登記為“混合型公寓(非住)”
最近我閱讀了《關於混合型公寓項目辦理銷售許可權屬登記有關規定的通知》,通知裡面對於我這種非住型公寓的情況中有“現權利人申請按“居住”用途辦理登記的,權屬證書備注欄中注記“居住型公寓””一句話,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我作為購房人,是否可以申請並提交《承諾書》?然後按“居住”用途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從而拿到的就是“居住性公寓”的房本?而水電汽暖的收費標准也是和“居住型公寓(居住)”的標准一樣?
另外我這套房子的性質可以辦理子女就近入學手續了吧.謝謝!
周金潮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2月17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