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7月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六章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請問貴部門,上邊的法律已經出臺實施超過一年零五個月了,我們天津的配套文件進展到什麼地步了,我們11年9月底生的孩子,還能享受到國家規定的待遇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作人員已與網民電話解釋相關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