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們是黃河道臺北花園的住戶, 購買房屋的和合同書上寫的是土地使用期限為70年, 但是房地證的使用期限卻成了50年,即使用期限2002-至2052年 雖然是開發商購買土地進行建築需要一定年頭, 但是不會是從開發商購買土地使用權到他出售房屋用了20年的時間的 問一下 國家是怎麼算成了商品房的房地證使用時間為50年的? 小區的住宅用途明確寫的是住宅商品房,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是應該住宅用房屋使用70年的 如果從2052年往前推70年 那就是1982年 那個時候這個地區還是民用住宅, 我們的這個開發商沒有購買該土地的使用權 按照相關法律應該不能算入70年的期限。 是不是房產局搞錯了?
李女士: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2月4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電話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