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秋晨家園問題的答復
陳先生:
您的來信已收悉,感謝您對天津體育事業的關心!現對您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
2006年8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全民健身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公共體育設施。配套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居住區內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功能。”
您現在居住的小區,體育設施應由開發商配套。但您提出的問題也引起我們的重視,且在此之前已同有關部門商討解決問題的辦法。
安裝體育器材的必備條件是:應有一定面積的硬化場地,且征得本小區居民的同意,無人反對。
鑒於今年的安裝計劃已經完成,您可以將您的意見向您所在的居委會、街道反映,並督促他們向您所在的區縣體育局進行反映。市體育局在明年的工作中會充分考慮您的意見,請經常與我們聯系。
再次感謝您對體育事業的關心支持。有什麼建議,可及時溝通。
天津市體育局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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