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好:
我與2012年10月從河北省張家口辦理養老保險轉移至天津,張家口繳費年限為(15年3個月),轉移後發現2005年-2008年養老保險與天津繳納重復,經查詢天津繳費基數較高,想諮詢辦理重復繳納的退費,如何能保留繳費基數高的?具體流程如何辦理,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參保人員在同一時期有重復繳費情形的,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機構負責清理,只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存儲額退還本人,相應的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具體請諮詢所屬社保分中心。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