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離過年還有三個月,但津城餐飲企業已經進入“春節檔”,紛紛打出年夜飯預訂的招牌。今年年夜飯預訂,飯店又出新招,比如菜單明細還未明確就上調了價格,就連之前的“交訂金”也改成了無條件全額支付,再加上用餐時間的限制,飯店的上述行爲涉嫌霸王條款。爲了減少糾紛的發生,讓消費者吃一頓高高興興的年夜飯,度過一個愉快祥和的春節,在這裏我們提醒廣大市民在預訂年夜飯時注意以下事項:
一、訂立書面合同
春節期間,飯店的顧客相對充足,有些商家的服務也就隨之打了折扣,比如上菜速度慢,菜品質量有問題,或者飯沒吃完,飯店就催促着消費者離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建議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預訂年夜飯,在合同中明確菜品內容、所訂桌位、消費時間、消費價格、服務標準、飯菜質量及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如果飯店提供的服務不符合約定,消費者可以根據雙方的約定向飯店主張賠償。
二、訂金與定金
在預訂年夜飯時,飯店往往要求消費者預交一部分的押金,如果消費者未在預訂的時間內消費,押金也就不予退還。消費者在此應注意法律意義上的“訂金”與“定金”的區別。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它僅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但定金卻不同於訂金。根據我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回定金”。
因此,消費者應該注意預訂年夜飯時支付的是“訂金”還是“定金”。如果消費者支付的是“訂金”,如果消費者取消預訂,飯店應當退還訂金。如果消費者支付的是“定金”,由於“定金”具有擔保的作用,如果消費者取消預訂,飯店有權不予退還定金;如果飯店未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消費者有權要求飯店向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擔保法》第91條的規定,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如果飯店要求消費者在預訂年夜飯時交納超額定金,消費者可拒絕支付超額部分。
三、最低消費
由於年夜飯預訂火爆,有些飯店會設置最低消費。在此,我們提醒消費者注意在接受不同消費額度時,應就其中包含的菜品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標準等內容寫入合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由此可見,如果飯店設置了最低消費,飯店有義務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但若飯店並未就最低消費事項告知消費者,而在消費者未達到最低消費額強迫其加點餐品的情形,那麼飯店此種最低消費,即爲“霸王條款”,屬於侵權行爲,消費者可選擇向消協或物價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也可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由天津觀典律師事務所王明弟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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