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私家車的不斷增加,小區內的停車位有限已不能滿足小區居民停車的需求,有些車主只好把車停在小區內道路上甚至是綠地上,是許多老舊小區面臨的一個共性問題,同時私搭亂蓋現象極其普遍,加劇了老小區停車難。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業主的建築物區分了所有權,並且賦予了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個人業主無權支配共有權,也不能侵犯其他業主的權益。
《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並徵得業主大會同意。
因此,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居民不能隨意養花、種菜或通過圈地形式轉化爲個人專有。凡是有礙於業主行使權利的行爲都不被允許。任何人從事任何公共活動,都必須經過全體業主同意後方可實施。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場地佔用費主要用於養護維修小區道路和停車設施、改善共用設施設備等。場地佔用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場地佔用費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另外,小區車輛受損,誰來賠償損失?
根據《物業管理合同》,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機動車輛保管合同。如果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就車輛保管的相關事項有明確約定的,業主可從合同法角度向物業管理公司求償。此外,如果該業主向物業公司按月繳納停車費,與物業公司之間形成了一個保管合同關係,車子被損,業主也可從侵權角度向肇事者進行索賠。
停在某居民樓下、單位大院或其他的任何場地,沒有被收取費用的,都不屬於保管合同關係。例如表示,比如,某人去找熟人,車子停在熟人家小區樓下沒有收錢,結果車子掉了,小區不負責任。比如,去單位辦事情,車子停在單位裏沒有收費,車子掉了,單位不負責任。要注意的是,即便購買了小區內的車位,如果每月不向物管交納相關費用,車子丟了,物管不負責任。
解決小區停車難問題可以由業主委員會徵得大多數業主同意後合理規劃停車泊位,也可以將非城鎮公共綠地改爲有孔的地磚並種植耐碾壓的植物開闢新的停車位,或者將公共活動場所用於夜間停車,直至以收取場地佔用費補貼無法停入小區的車主停在公共停車場等等。
總之,業主與業主、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間互相理解,各方共同努力,老舊小區的停車難問題能夠迎刃而解。
【本文由華盛理律師事務所曹輝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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