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天津市免費開放了不少體育場館,爲方便市民健身,豐富市民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時,爲能夠向市民提供更令人放心滿意的服務,提供保障措施也很有必要。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體育場館對於前來活動的市民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並且,安全保障義務的存在不以當事人是否支付報酬爲條件。作爲一個對外免費開放,供市民健身,遊玩的公共場所,體育場館的人員相對較多,流動性也較大,安全保障義務的實施相對有些難度,對於體育場館的具體保障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運動設施的安全保障義務
體育場館免費對外開放所擔負的重要社會職能即方便市民健身,豐富市民生活,雖然體育場館的開放是免費的,運動場地和器材的使用也未支付任何費用,但是體育場館必須保證其場地符合運動的基本要求,運動設施性能良好,能夠滿足市民的正常使用,不存在安全隱患。同時,對於運動設施,體育場館應當將運動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用盡量醒目的方式標明,方便市民正常使用。如果市民在使用過程中一旦發生意外,而運動設施也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體育場館因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的安保義務而承擔侵權責任,並按照其過錯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防止意外事件發生的義務
體育場館屬於封閉,半封閉式的公共場所,人員相對集中,不易分散,意外事件較易發生。作爲體育場館,防止火災與人羣騷亂等意外事件是其承擔的主要安全保障義務。防止火災發生,體育場館應建立健全火災安全責任機制,在防火標識、設施、負責人員上,還有火災應對方案上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而人羣騷亂方面則應將騷亂消滅在萌芽狀態,安保人員則需要對市民的正常活動進行巡視和維護,一旦出現騷亂行爲,安保人員則需要及時勸阻和制止,在必要情況下應當撥打報警電話,由公安機關消除危險。如果體育場館未在此作出相關的應對,即未盡到安保義務,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造成了比較大的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有可能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3、提示、告知義務
體育場館作爲封閉、半封閉的公共場所,對於安全出口,危險區域,火災,以及運動場地或設施已毀壞等標識,都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標出,通過事前預防的方式將危險發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以更小的投入達到最大的效益。安全隱患包括方方面面,涵蓋的範圍極廣,體育場館應儘可能的將場館內存在的隱患標示出來,告知市民,如果存在安全隱患但卻未標註,未告知,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救助義務
體育場館配備安保人員、專業救生人員及健身指導人員等與專業人士具有相當的必要性,一旦體育場館內發生傷害事件,體育場館安保人員有責任及時制止混亂局面,撥打救助電話,呼叫救護車輛,及時報警,配合公安機關對相關事件的調查,反映事件的真實情況。若健身中出現意外情況,專業的救生人員會及時提供幫助,如果一旦發生意外後,體育場館安保人員對其視而不見,消極怠工,甚至對傷員不理不睬,或者沒有配備專業救生人員導致出現不利後果的,體育場館的經營者需要因未盡到安保義務而承擔民事賠償。
【本文由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張慧敏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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