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人員或資產上的變動,比如:法定代表人的變更、股東的增加或減少,股權的轉讓及受讓、企業註銷等情況。企業在這些方面的變動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是要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但在實踐中經常有企業在資產變動過程中只注重簽訂協議後履行給付義務而忽略了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在這裏我們通過具體的案例就能看出未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會給企業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案例一:某公司成立之初有股東5人,經營情況一直很好,公司股東之一的一個朋友A看到公司發展前景好,就想投資入股,公司的其他股東經過開會討論決定,同意了A的加入,A也將投資款交給了公司並參加了股東會,對公司新的投資項目也表示同意並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後來,公司新的項目在銷售上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公司生存面臨危機,這時,A提出要公司返還他的投資款,並因此成訴。他的理由是他當初交給公司的錢是這個公司通過他的朋友也就是這個公司的股東向他借的錢,他根本不是這個公司的股東,工商登記也根本未體現他是公司股東。本案到底是借款還是入股呢?爲了打贏官司,公司聘請了律師出庭應訴,由於本案中律師向法院提供了股東會股東入股的決議及A參加股東會在決議上簽字等證據,法院最終判決公司勝訴。公司官司雖然打贏了,但因爲這次訴訟給原本困難的公司無疑是雪上加霜,也給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如果公司在新股東加入後能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就不會發生本案,就不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了。
案例二:某國有企業在80年代初下屬有幾個實體企業,爲了安置更多的職工,某國有企業決定由下屬企業A和B出資共同成立一個新的工程有限公司,多年來由於市場變化,工程公司、A、B企業長年處於虧損狀態,故某國有企業決定將工程公司及A、B企業註銷,工程公司及A、B企業的員工全部回到某國有企業上班。某國有企業認爲領導會議討論決定了,A、B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也簽字同意了,就完事了,故A、B企業均沒有到工商辦理註銷手續。其中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半年後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查閱工程公司的賬目,行駛股東權利。本來已經回某國有企業上班的A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提起訴訟,原因在於A企業註銷時沒有到工商辦理註銷手續,企業的公章仍然在法定代表人的手中,民事主體依然存在。某國有企業是在訴訟中辦理了A企業的註銷手續,才使訴訟終結,但爲此支付了律師費用,而這筆律師費本是不該發生的。案例三:某公司股東之一A將股權轉讓給了公司中的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協議中的金錢給付義務履行完畢,但就是沒變更工商登記手續。由於某公司對外負有債務,債權人起訴至法院,某公司清償不了的債務債權人追訴到股東,將A也追加成被告,A稱自己早已不是該公司股東,並拿出股權轉讓協議,但最終法院判令A也要承擔某公司債務。因爲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沒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於沒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A爲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本文由天津才高律師事務所翟曉鍵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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