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購買私家車的人越來越多,故開車的新手增多,單位開公車或開出租汽車的司機也有的是新手,路面經驗不足,加上道路擁擠,交通事故頻繁發生,但出現交通事故後如何處理,特別是面臨起訴時如何提出訴訟請求至關重要,因爲訴訟請求直接關係到賠償的數額,關係到受害者的切身利益。一起真實的案例即可說明訴訟請求的重要性。
2009年7月11日晚,兩名乘客乘坐出租車,出租車行至一段距離後與一私家車相撞,造成車上兩名乘客不同程度的人身損傷。後交通隊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出租車與私家車各承擔50%的責任。由於兩名乘客與出租車司機及私家車未達成調解協議,故兩名乘客先後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出租車司機及私家車賠償他們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失費。兩名乘客中其中一名乘客的傷勢較重,頭部及左眼受到了碰撞而受傷。但兩名乘客起訴時列舉的被告及訴訟請求卻不同。傷勢較重的乘客列舉的被告是出租車公司及出租車司機,以客運合同爲案由起訴的,請求法院判令出租車公司及出租車司機賠償各項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及精神損失費5000元。而另一傷情較輕的乘客列舉的被告是出租車司機及私家車,以人身損害賠償爲案由起訴的,除主張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外,也主張了精神損失費2000元。但結果是傷情較重的乘客主張的精神損失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傷情較輕的乘客法院酌情支持了1000元精神損失費。同是乘坐一輛出租汽車的乘客,起訴目的都是要求賠償各項醫藥費及精神損失費,爲什麼會有不同的結果呢?
本案中就精神損失費而言,關鍵在於是以什麼案由起訴的。從本案的案情看,兩名乘客自乘坐出租公司的出租車之時起,就與出租公司形成了運輸合同關係,依據客運合同關係,出租公司有保障乘客安全到達目的地的合同義務,不論出租司機有無過錯,只要在運輸過程中致乘客受傷,都構成違約,出租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乘客因受傷造成的各種損失。但是,本案中,由於出租公司的違約,造成乘客的人身傷害同時也是一種侵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屬於責任的競合,我國《合同法》122條規定:“受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從法律承擔的責任範圍上看,違約責任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則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傷勢較重的乘客選擇了讓出租公司及出租司機承擔違約責任,依據法律規定,出租司機應安全地將乘客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出租公司及出租司機應賠償乘客各項合理的賠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其請求的精神損失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爲沒有法律依據。另一名傷勢較輕的乘客則是選擇了讓出租司機及私家車主承擔侵權責任,由於該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乘客人身傷害,法院酌情支持了該名乘客1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在該起案例中給廣大乘客的提示是:乘坐出租車等公交工具時發生交通事故,乘客起訴時應當慎重地選擇是以公交公司侵權作爲索賠理由還是以違約作爲索賠理由。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賠償的區別之一就是精神損害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乘客若以違約責任的理由向法院提出大額精神損害賠償,將可能白白交一大筆訴訟費,而精神損害賠償卻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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