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着我國私家車的增加,在朋友、同事、同學等“熟人”之間發生了大量的“搭順風車卻不順風”事故。“搭順風車卻不順風”即好意同乘的侵權行爲,是指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且該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害。
那麼,是不是在搭車之前雙方要簽訂書面的協議?本人認爲一般情況下能夠“搭順風車”的各方,大部分發生在“熟人”之間,根據我們的生活習慣,搭車前簽訂書面協議的可能性不大。那麼,發生了交通事故怎麼處理?此問題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做出不同的分析,實踐中車輛所有者一經允許同乘者搭乘,即負有將同乘車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因而好意同乘是一種善意施惠行爲,其實質就是助人爲樂,同乘者請求搭乘,並不意味着同乘者自願承擔行程中的風險,也不意味着賦予對方造成其人身傷害免責的權利,故助人爲樂者在幫助他人的過程中應當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我國民法理論中的重要善良風俗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也被廣泛地運用,因而應當肯定車輛所有者行爲的初衷,並運用法律的手段在全社會樹立起“誠信友愛”的社會風氣,故過錯責任原則應成爲處理此類案件時比較恰當的歸責原則,有過錯則賠償,無過錯則免責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最後,希望車輛所有者與同乘者共同樹立起安全出行的意識,達到“搭順風車一路順風”的效果。
【本文由天津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吳子畏律師撰寫,不代表本網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