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年前從開發商購得一間小型公寓房(當時在建),經查開發商在工商部門沒有登記,不具有經營性質。我沒收房,要求開發商退房並雙倍賠償可以嗎?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