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張薇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需要看您與開發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如果約定了開放商不可以改變合同規劃圖,進行其他設施的建造,或者約定了開發商可以通過在本地報紙公告的方式通知業主收
房,那麼開發商的行爲是沒有違約的。
其次,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那麼依據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監製並負責解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GF-2000-0171)第11條規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
書面通知購房人辦理交付手續。”以此規定,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後,通知購房人辦理交付手續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而且必須採用約定的方式——書面通知。《合同法》第11條規定了訂
立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此可以將書面通知理解爲如下幾種方式:
第一,開發商將交房通知直接送達購房人。
第二,開發商通過信件的方式郵寄交房通知書。
第三,通過數據電文的方式,最常用的方式就是發送傳真,通過傳真的方式向購房人通知辦理交房手續。另一種方式就是,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購房人辦理交房手續。
由此可見,在報紙上發佈交房公告,並非法律意義上的“書面通知”。
因此,如果合同無特殊約定,您可以向開發商主張承擔違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張文達律師
2014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