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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張薇   提問時間: 2014-08-29 17:31
 標題:武清富興御園開發商隨意更改規劃是否違約
內容:

    我是富興御園的一名業主,於2013-8-18在武清買的湖南富興集團開發的富興御園小區,本來於今年6-16交房,但是過了交房日期至今,未收到開發商任何電話和通知,去到小區才發現,在合同規劃圖中我們單元門樓前多出來一座將近120平米的大變電站房,剛好堵在進出單元門的路上,去找了開發商很多次無果,開發商爲了躲避賠償,給一些八月份交房的業主發了收房通知書,對於我們6-16交房的他們則拿出一份6-14登報的聲明說已經通知過我們,我們這些業主藍印戶口大多數,都在外地,開發商登了一份天津當地報紙就算通知了 ,開發商準備於2014-8-30通知業主收房,據我所知開發商小區內還未完工,更改規劃不通知業主,發報聲明不通知業主,收房不通知業主,入住也不通知業主。開發商幹什麼都是偷偷摸摸的。我就是想問下律師這種如果我們要打官司如何打因爲不瞭解,

回覆部門:張文達   回覆時間:2014-11-20 10:16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張薇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首先,需要看您與開發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中如果約定了開放商不可以改變合同規劃圖,進行其他設施的建造,或者約定了開發商可以通過在本地報紙公告的方式通知業主收

房,那麼開發商的行爲是沒有違約的。

  其次,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那麼依據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監製並負責解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GF-2000-0171)第11條規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

書面通知購房人辦理交付手續。”以此規定,商品房達到交付條件後,通知購房人辦理交付手續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而且必須採用約定的方式——書面通知。《合同法》第11條規定了訂

立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此可以將書面通知理解爲如下幾種方式:

  第一,開發商將交房通知直接送達購房人。

  第二,開發商通過信件的方式郵寄交房通知書。

  第三,通過數據電文的方式,最常用的方式就是發送傳真,通過傳真的方式向購房人通知辦理交房手續。另一種方式就是,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購房人辦理交房手續。

  由此可見,在報紙上發佈交房公告,並非法律意義上的“書面通知”。

  因此,如果合同無特殊約定,您可以向開發商主張承擔違約責任。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張文達律師

2014年11月20日


【聲明】:本諮詢意見乃基於諮詢人陳述具有表面真實性之假設,僅供諮詢人蔘考,不得用於其他用途。律師不承擔諮詢人及其相關人據此採取法律行動或其他行爲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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