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岳母有一處公產房,現在正準備拆遷,我岳母有一個兒子和2個女兒,我岳父已過世。請問:我們以達成口頭協議,拆遷時無論是要錢還是要還遷房,都給其兒子,由其兒子負責其母親的生活,我們兩個女兒將應得的財產(拆遷費)的三分之二做爲我岳母的贍養費到公正處去做公正給其兒子,我岳母現每月有低保的收入(還有一些存款),問將來房或錢給了其兒子以後,其兒子(他也有低保)假如以我岳母的名義向法院起訴我們兩個女兒要贍養費,法院還會判我們付贍養費嗎?另外他兒子如果得到房子或拆遷費後不管其母的生活,我們還要的回來我們應得的那三分之二的權益嗎?
謝謝您請您在百忙中給予詳細的解答
尊敬的劉強網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因爲您岳母現在尚未離世,所以房子的拆遷款應該屬於您岳母所有,只有您岳母有權對這筆款項進行處分,您現在並沒有得到這筆款項,所以也就不會有要回的說法。
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會因爲放棄財產而消除,一個兒子和兩個女兒都有贍養義務,因此,如果其兒子以您岳母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贍養費,是合法的,需要付贍養費。
相關法律依據供您參考: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感謝您的參與!
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張文達律師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