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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部門領導:
您好!
西青區中北鎮水語花城花溪苑現開始對地上車位進行收費管理,並在花溪苑的范圍內進行設卡,停車費110元/月。
現有2個問題不清楚:
1、收費標准如何界定,110元/月是否合理?若合理是否應該開具正規發票?(物業的解釋是交房時候開發商定的價。)
2、<物權法>在水語花城花溪苑小區是否適用?
《物權法》第74條第三款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做了明確規定。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向業主收取停車費(車位費、佔道費)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
屬於業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響小區交通,物業公司無權向你收取停車費(車位費、佔道費),物價部門也不會對物業公司在小區道路收費有任何批文。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的停車費,應當計算繳納營業稅並主動開具服務業普通發票。收費不開具發票的行為,違反了稅法的有關規定,消費者可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舉報,也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投訴。
停車收費是物價局批准的 有正規的發票,收取的費用歸全體業主所有,但要是小區的投資建設太大就可以歸物業使用,但要經業委會同意。
希望領導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
謝謝!小區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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