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戶口原系08年人纔落戶於和平區的集體戶口,08年結婚09年生孩子,孩子是在河北老家醫院出生的,當時諮詢相關部門因為我和我對象戶口均為集體戶口,均不能為孩子落戶。
孩子出生後去為其辦理出生證明,河北老家婦幼保健院方面要求我們提供給孩子落戶的地址,否則拒絕給開具出生證明。
2012年8月我在天津買房並落戶在房子所在地,並回老家為孩子開具了出生證明,現在給孩子辦理隨母落戶,卻遭到拒絕,要求我們去做親子鑒定,我向派出所提出質疑,得到的回答是:孩子是09年出生的,出生證明是2012年給開的,而且孩子不是在天津生的。
我想問為什麼還要去做親子鑒定?出生證明開的晚了就不能證明孩子是我的孩子了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2年11月8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