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陳小姐: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天津市供熱采暖費退還管理規定》建公用(2010)1194號第五條規定:在供熱期內,經測量,用熱戶室內溫度低於規定最低溫度或合同約定溫度,超過24小時仍未解決的,供熱單位應退還用熱戶相應部位、相應天數、相應比例的供熱采暖費。不足24小時部分不計算天數。
(一)低於標准溫度2℃(含2℃)以內的,退還比例為10%;低於標准溫度2℃(不含2℃)-6℃(含6℃)之間的,退還比例為50%;低於標准溫度超過6℃的,退還比例為100%。
(二)經測量溫度不達標,在測溫後24小時內溫度達到標准的,不做退費處理。如此現象連續出現,則整個時間段內,供熱單位也應按上述標准退還供熱采暖費。
(三)供熱單位有不提供測溫服務、不提供測溫儀表檢定證書、不在測溫記錄單上簽字、不給用熱戶留測溫記錄單等行為的,均視為檢測溫度不達標,供熱單位應按100%比例退還用熱戶供熱采暖費。
平改坡問題不在我委管理范圍,建議您向其它職能部門反映。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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