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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吳**   提問時間: 2012-11-05 13:51
 標題:供熱費繳納通知義務與全額補繳合理性
內容:

    我於2011年6月左右接到通知收房(河東萬達尚東雅園),後空置,今年5月纔有租戶入住,現交供熱費,得到必須全額補繳過去兩年的供暖費纔給開通。想請問:1、我們在外地,去年接通知收房,前年供暖費為何要我們出?我們憑收房證明是否可以免責?由供熱辦自行找開發商?2、去年的供暖費,由於我們南方人不懂,覺得一戶一表分開計、我沒裝修你也沒供暖,去年也無任何人通知我們交費,在這我們承認是存在認識上錯誤,但未享受供暖,出於公平,是否應該按20%或者甚至到50%收取? 國家現在大力提倡按供熱量計費,可我們為何還要如此嚴苛,天津供熱辦兩個電話連續兩天基本上24小時佔線,而河東供熱辦電話是直接提示“線路故障無法接通”,公布供熱辦服務電話作用在哪?望相關領導重視、體恤民生!致謝!

回復部門:河東區   回復時間:2012-11-07 16:07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吳先森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區領導十分重視,立即責成區供熱辦調查處理。經區供熱辦調查,根據《天津市供熱條例》規定住戶接到入住通知後兩年內不得辦理停熱手續,並應全額交納供熱費。待兩年供熱期滿後開發商與供熱單位交接後方可辦理停熱手續此期間供熱費用由住戶負責交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河東區政府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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