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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1年12月購得南開區華陽裡一套二手私產住房,今年2月和原房主一起去擁軍裡供熱站辦理暖氣過戶,供熱站說原房主2006年已經欠費強制停氣,要求補交2001年到2006年的供熱費,原房主按要求補交了欠費。由於我沒有帶房產證當時沒有過戶,供熱站說6月份以後直接拿房產證來辦過戶手續就行。我於是就回去和原房主做了房屋交接。
交接完原房主離開後,供熱站工作人員找上門來,說原房主私開暖氣,並在我的門上貼了通知,要求原房主交07年到11年的暖氣費8000餘元,否則停氣。我聯系了原房主,他說沒有私開暖氣,暖氣費已經交完。而供熱站以欠費為由不給我辦理過戶,造成現在我的住房停氣不能供暖。
我想請問:原房主2006年已經強制停氣,現在也已經補交了強制停氣前的暖氣費,我和原房主去辦理暖氣過戶時供熱站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這時候暖氣費已經結清了。後來供熱站卻以原房主私開暖氣欠費為由,不給我辦過戶手續,不給我供熱。現在我怎樣纔能恢復正常供熱?
另外,在07年到11年期間,到底有沒有私開暖氣造成欠費,這是供熱站和原房主的糾紛,我沒有能力去查清好幾年以前的情況,有什麼理由讓我去找原房主催要?這已經侵犯我了我的權益,並且給我造成了嚴重影響,希望能通過主管部門盡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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