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戶籍上海,2婚未生育,天津就業3年,在天津繳納生育保險
丈夫戶籍天津南開,天津工作,在天津繳納生育保險,2婚有一女判對方撫養
現辦理2孩生育證,已回我上海戶籍地辦理3級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現在南開所屬街道申請辦理2孩生育證,提出需補再婚2孩證明,需要我天津單位證明和檔案所在地北方人纔,以及上海街道3家在同一張紙上蓋章,請問是否合理,是否能夠簡化,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來信已收悉。已經與您聯系。按照津人口計生委〔2010〕46號文件規定,外省市居民與本市居民結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本市居民戶籍所在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審批,再婚夫妻需提供戶籍簿、結婚證、身份證、再婚方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證、夫妻雙方工作單位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村(居)委會出具證明),外省市一方應出具《天津市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人戶分離人員婚育情況證明》。夫妻雙方工作單位負責按審批事項要求出具與申請條款對應的《天津市申請辦理生育第二個子女有關證明》,工作單位的確定以當事人人事檔案所在地為准。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計生委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