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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領導,請問:作為國有銀行的天津市分行,我行日前購置某處房產,在土地交易中心進行土地性質變更時,土地交易中心提出必須要總行的法人授權。我行提出:我行系統對房產購置一直僅在金額上有權限限制,事項由分行自行決定。且我行也將分行對該事項的批復文件,總行財務授權文件提交至土地交易中心,但交易中心仍堅持要總行法人書面授權。據我們了解,全國僅天津市對銀行系統在進行房產買賣時有此規定,我行在前幾年曾經因為我行資產處置向總行特項申請過此授權,雖然歷經較長時間審查,終於取得,但我行認為對於土地交易中的法人授權,雖然對於防范市場風險有重要作用,但是請各位領導根據企業情況考慮,在一級分行已經承擔決策風險的情況下,該項規定對於銀行是否完全適用?以後銀行系統在購置房產時是否需要將該因素納入決策影響因素?(根據目前情況,如果我行無法取得書面授權,將無法取得正式發票,直至不能辦理產權證。而我行繳納售房款2個多月了,我行權益如何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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