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務院頒布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後,天津市有沒有新的實施辦法。原91年天津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第十二條“可請六個月哺乳假”是否繼續實施,如果實施,“工資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標准工資如何界定,除基礎工資外,是否包括國家、市、區及本單位規定的各類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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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