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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於2012年6月買入南開區雙峰道佳音裡6-6-203二手住房一套,並於九月底入住,10月19日,小區換電表,換電表時,工作人員表示,我家電表上的實際用電數為27307,而購買電數為23304,不予更換,並要求我們去電力公司去交錢把差額補齊方能更換電表,並正常用電,不然現有電表電量用完後,我家無法正常用電。我先後打電話95598還有南開電力公司進行溝通,對方表示我只能把交錢差額補齊纔可以。
我認為電力公司侵犯我合法權益,因為我房本於6月下來後,於當月去電力公司辦理過戶,電力公司並沒有進行相關進行電表核查的提示,而且差額的這4003度電顯然不是我這買完房的四個月欠下的,應該是原房主欠下,讓我繳納明顯不合理。另外欠下的這些電明顯不是短期所為,電力公司自己不定期檢查維護,而且房屋電表變更時也不檢查甚至不提示,只是出了問題讓用戶承擔損失,明顯不合理。
我認為,誰欠的電費誰來負責繳納,而且電力公司有定時檢查維護電表並及時提醒的義務,特此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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