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規定“對外省市人員和我市農業人口在津興辦私營企業,上年度納稅額達30萬元人民幣的,可准予該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級管理人員1名在津落戶或"農轉非"。”,今天被告知,由於本人股權出資比例佔公司50%,那麼納稅至少達到30萬的2倍也就是60萬纔能符合條件,我想請問這個解釋有沒有依據?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2年10月25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2013年1月17日
【民生詞典】突出貢獻人員落戶